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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张江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办法
http://www.pudongoffice.com 浦东写字楼网-浦东办公楼网   来源:浦东写字楼   2009-8-23 4:40:46

《关于进一步加强张江高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办法》

1、申请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张江高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张江园区管[2009]42号);
2、申请受理采用常年申请、每季度集中审核拨付的办法;
3、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寄送至以下地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中路3039号402室(201203)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处  王海燕、汪友华
  电   话:33833152、33833153
  E-MAIL:why81811@163.com, tofranzy@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张江高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张江高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推进张江“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的建设,促进园区企业创新活力涌动、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持续涌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注册在张江园区(含产业延伸区)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张江园区的个人。
二、支持方式
(一)奖励
1、专利成果奖励
(1)对年专利申请量增幅达到20%以上,且发明专利占年专利申请量60%以上的企业或个人,按照发明1000元/件、实用新型600元/件、外观设计300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50件以上的企业,经审核后给予20-50万元奖励,详见下表:

企业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件)
奖励金额(万元)
50-99
20
100-299
30
300-699
40
700以上
50

(2)对当年度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3)对当年度申请国外专利,进入PCT国际阶段的,每件奖励3000元,进入国家阶段(含PCT国家阶段)的,每件每个国家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年奖励额最高为10万元;同时,对每自然年度国家阶段专利申请量在30件以上的企业,经审核后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详见下表:

企业年国家阶段专利申请量(件)
奖励金额(万元)
30-99
20
100-199
30
200-399
40
400以上
50

2、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
对实施自有发明专利或通过许可、购买发明专利等方式实现产业化,其专利产品或技术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园区中小企业,经评审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专利实施奖励。
3、优秀中介机构奖励
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参与园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帮助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等,根据其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经评选后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奖励。
4、园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专利产业化效果明显,知识产权保护到位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经评选后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
(二)资助
5、活动经费资助:对相关机构在园区内举办的重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活动,视活动规模给予1-5万元项目经费资助。
6、战略研究资助:对经申报确认的由专业机构开展的园区、行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根据研究成果给予5-15万元的资助。
7、专利标准化资助:对将专利纳入标准的企业,根据其参与或承担地方、行业、国家、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情况,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三)补贴
8、官费补贴:对企业和个人当年度获得的商标注册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给予相应申请官费全额补贴。
9、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与担保费补贴:对于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融资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补贴额度各为1个百分点,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家/年。
10、人才补贴:对于当年度获得专利工作者证书的,给予每人500元补贴;获得专利管理工程师证书的,给予每人1000元补贴;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2000元补贴。
11、实践基地企业补贴:鼓励企业与国家专利局审查员开展交流对接,对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的企业,根据(实习)接待情况,按照5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12、企业维权补贴:对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知识产权并获得成功的企业,给予法律服务费用50%的补贴(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原则上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3、工作经费补贴:鼓励知识产权中心、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等在园区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视其工作影响力大小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三、经费保障
2009和2010年,张江园区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预算,用于鼓励园区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方面的活动,以及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相关工作经费支出。
四、受理事项
(一)受理部门
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处
(二)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核拨付。
(三)受理材料
申报单位或个人除需准备材料清单、申请表、企业承诺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针对不同项目所需递交材料见附件。
(四)受理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准备相应申请表格(www.zhangjiang.net上下载,一式三份)和证明材料。
2.由经济发展处统一受理,对相关材料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
3.经园区管委会领导批准后,计财处按规定拨付相应经费。
五、相关说明
(一)“当年度”系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办法是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政策上的叠加。
(三)本办法由张江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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