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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火炬)“十一五”发展纲要
http://www.pudongoffice.com 浦东写字楼网-浦东办公楼网   来源:上海浦东   2009-8-20 5:41:44

为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十一五期间,火炬工作将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加强创新环境建设,以火炬为旗帜,通过实施火炬计划、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和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并与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协同运作,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为统筹安排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的工作,特制定本纲要。

    一、背景

    1. “十五回顾

    “十五期间,火炬工作坚持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为主要任务,为推进技术创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火炬已成为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一面光辉旗帜。
推动了国家高新区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快速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十五期间,国家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率超过30%;人均营业总收入从2000年的41.1万元上升到2005年的67.5万元。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软件产业基地)开始形成一批快速发展的产业集群,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软件、集成电路、通信设备等产业,已经成为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中坚力量,较好地体现出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

    推进了创新资源的优化布局和集聚,形成了较好的技术创新环境。十五期间,运用高新区、孵化器、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政策工具,初步形成了从研发、成果转化,到孵化、产业化的政策环境和运作机制。在53个国家高新区,聚集了近200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一大批生产力促进中心,上千家各类创新服务机构,2005年,国家高新区企业投入的R&D经费达到806.2亿元,占到全国全部研发投入的近1/3,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前沿水平的自主创新成果。在技术市场工作的推动下,我国的技术市场形成了一整套管理、服务和经营运行体系,已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1500多个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1200多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形成了较完整的技术市场管理监督体系。

    培育了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高成长的科技企业。十五期间,进一步突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作用,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截至2005年年末,全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累计毕业企业17135家,创新基金共择优支持了近5000家企业的具有较高创新水平的产业化项目。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中承担过创新基金和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超过全部上市公司的1/2。华为、中兴、海尔等一大批自主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技术专利的骨干企业已经成长为行业科技进步的领头雁

    吸引了一大批人才创新创业,国家高新区已成为众望所归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集聚地。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从企业家意识培养到企业管理系统的完善,从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入手,到推动孵化器+风险投资这一创新模式,有力地促进了产学研的结合。据不完全统计,到2005年国家高新区内集聚了大专以上各类人才211.7万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0.6%以上,其中留学归国人员2.1万人。此外,还培养和锻炼了一批评估高科技企业、高科技项目的专家队伍。

    开展了国际化工作,提升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十五期间,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走出去,培育和提高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的能力,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的迅速发展。在科技兴贸专项的支持下,已在53个国家高新区内建立了25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2005年国家高新区出口创汇总额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11.6%。以推动软件产业国际化为目的的中国软件欧美出口工程在业界和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积极影响。在科技、商务、外交等部委的共同支持下,在美国、英国、俄罗斯、新加坡、奥地利等建立了海外科技园。联想、海尔、华为、大唐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龙头企业开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由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长期把持的全球高新技术产业格局中,我国企业正在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新生力量。

    实践表明,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高举火炬旗帜,加强技术创新环境建设,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通过积极推动科技进入经济、长入经济,改变了人们对科技和经济发展模式的简单思辨方式,推动了我国科技面向市场经济,直接切入知识经济发展轨道的双重跨越。

    2. 机遇与挑战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火炬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利的宏观政策背景和新的发展机遇。多年来,火炬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为十一五工作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政策引导工具。城乡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为火炬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较高的国民储蓄率,为火炬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比较雄厚的产业、科技和教育基础,以及不断完善的基础设施,为火炬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政治保持长期稳定,为火炬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此外,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加深,有利于充分利用发达国家的技术、人才、市场等资源;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生产要素和产业转移加快,为火炬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有利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

    同时,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问题。一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已经日益成为发展的瓶颈制约;二是组织与机构的推动能力和协同工作能力不够,致使科技产业化资源还不能有效的聚集和聚合,产业集群创新能力不足,高新技术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较弱;三是公共财政对技术创新环境建设支持机制尚未形成;四是金融和资本市场对高成长的科技企业支持支撑的政策工具不够完善。

    二、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火炬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营造创新环境和促进产业化发展为主线,以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和创新集群为重点,通过实施火炬计划、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与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协同运作,充分发挥国家计划指导、地方组织实施、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集聚和激活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技术和资本要素,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十一五期间,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在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强化自主创新国家意志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注重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以提高产品和产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加强相关技术的集成与创新。

    (二)坚持环境机制优先的原则。要充分利用火炬积累的有利条件和资源,利用科技经济政策完善和调整、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全球化所带来制度创新机遇,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和发展创新集群。要制定和完善聚集人才、培养人才、培训人才的政策措施和环境机制。

    (三)坚持广泛参与,和谐开放的原则。以实现国家战略目标为指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注重各部门、各地方的共同参与,注重与产业化相关计划的衔接,多元并举,共同发展,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合力。要抓住国际产业转移、研发转移的机遇,充分运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国际化进程。

    三、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火炬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组织实施育苗造林工程,力争在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体制机制方面取得新的突破,集成各方优势创新资源,加强创新组织、机构的推动能力和协同工作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集群的跨越式发展,使火炬工作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布局中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一是完善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体制和机制。

    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引导和市场推进相结合的发展模式。进一步强化公共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引导,并充分与市场力量相结合,推进企业、大学、科研院所、各类政策工具和载体、各类市场化组织等成为有利于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坚力量。

    形成比较完善的计划指导和地方组织实施相协调的推进机制。围绕国家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部署,加强宏观指导,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适应区域科技经济发展的区域创新体系。

    形成部门合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争取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支持,调动各方面力量,汇集到火炬的旗帜下,形成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强大合力。

    二是以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基本形成科技企业公共财政引导投入体系。通过专项财政补贴和政策引导,联合国家政策银行、地方政府和社会发起设立200家专业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到2010年,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公共财政资金达到50亿元以上,引导地方和社会资金投入超过1000亿元。

    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辅育体系。以企业孵化能力建设为导向,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到2010年,形成10万余家富有创新活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形成1000家左右的企业孵化器群体。

    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水平。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的方针,培育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到2010年,使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的5%,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成长性指标基本接近国际水平。

    三是以发展创新集群为重点,推进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产业升级工作。

    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跨越式发展。国家高新区要通过发展创新集群,使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经济总量同步提高。到2010年,国家高新区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份额达到15%,国家高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生产总值的份额达到10%

    形成产学研联动发展的支撑网络。促进各类产学研联盟组织的发展,形成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主体的创新集群服务网络;建立对国家863、支撑计划等重大科技计划的产业化引导工作的全方位支持体系。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达到2000家,服务中小企业20万家,培育若干具有较强核心服务能力,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的工作体系,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以推进科技兴贸行动和海外科技园为重点,做好国际技术信息和技术转移工作,促进产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到2010年,国家高新区出口额要达到2500亿美元。

    四是聚集要素资源,增强对创新环境和产业化的支撑能力。

    形成一支环境建设和产业化发展的人才队伍。在国家高新区聚集直接研究开发人才120万人。同时注重培养高新技术产业化各方面的领军和专业人才,努力形成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管理的人才队伍。

    形成比较完善的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的环境与条件。推进技术转移工作,建设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规范有序的现代技术要素市场。到2010年底,技术交易额超过2500亿元,建立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东三省等经济区域及有关行业的国家技术转移联盟和平台;

    初步形成资本市场支撑产业化发展的政策体系。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推进设立创业板,推广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推进风险投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及其上市辅导系统,形成支撑科技企业快速成长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基本机构。

    四、重点任务

    “十一五期间,火炬工作要进一步集中各方面优势创新资源,调动各方面力量,组织实施育苗造林工程,从整体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大幅度提升,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一)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体制机制。

    1. 制定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政策。结合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在财政、税收、投资、金融、保险、资本市场、进出口和人才、政府采购等方面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力争在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等专项政策方面取得进展,组织和引导更多的政策资源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工作。

    2. 完善指标化综合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以科学发展观和促进自主创新为导向,根据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的原则,突出产业集聚、知识产权贡献、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国际竞争力、集约化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研究制定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软件产业基地)、技术转移中心等的指标评价制度和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考核和分类指导。编制环境建设与产业化发展报告及评估报告。

    3. 推进火炬创新试验工作。选择若干城市和区域,合作建设火炬创新试验城市(),推动和引导地方制定出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地区功能性政策和运作机制,为全面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工作提供实践基础。通过实施新政策和计划安排,完善机制和环境,提高城市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国家重点开发开放地区和若干中心城市不断完善技术创新的政策和体制环境,提升高新区的产业聚集和聚合能力,促进产业化发展,引领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经济的跨越发展,支撑、辐射和带动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的发展。

    4. 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环境建设和产业化工作中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作用,提升其在高新技术产业各类组织当中的凝聚力和协调能力。继续推进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的创新,探索形成以政府管理为保障,中介服务体系支撑,产业投资与发展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产业联盟和技术联盟的纽带作用,形成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率的管理体制。推动各类中介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为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供卓有成效的服务。

    (二)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1. 积极参与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针对各类企业的特点和发展要求,引导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引导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战略产业的原始性创新能力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能力。通过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推动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内在机制,引导企业积极探索创新发展的有效模式,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2.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支持和引导。加大对各类环境和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集成资金、政策和环境等资源,重点支持一批火炬计划项目,强化地方和国家高新区的匹配,引导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加大信贷支持,形成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集成优势。通过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管理和支持企业技术开发经费的加计抵扣,以及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后,落实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不断提高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对按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创新型企业给予税收、金融、保险、资本市场、进出口和科技计划投入等方面的支持。对列入《我国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在税收、金融、投资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上给予扶持。加强与各大科技计划的衔接,鼓励以企业为主,联合有关科研单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计划和项目。

    3. 明确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产业支持导向。研究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指南。重点支持发展与地区科技资源优势相适应的产业;抢占产业技术高端,积极发展高端制造业,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业;坚决退出低端高能耗产业,发展资源能源消耗小、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重点支持由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催生的新兴服务业,重点发展由从高新技术产业价值链上分解出来的高端产业,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与传统服务业的融合渗透。

    (三)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

    1. 继续实施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发展战略。一要组织实施创建国际一流科技园区的方案,支持若干重点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园区。二要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将部分中心城市的国家高新区建设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较强的创新型园区。三要积极扶持一批国家高新区,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努力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2. 推进创新集群的形成和发展。要加强对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指导与支持,引导地方政府重视产业集群的发展,促进技术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把科研活动、产业化基地与产业集群有机结合起来;以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为依托,建设火炬创新创业园,使之成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要素最集中、科技创新活动最活跃的城市创新中心。

    3. 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充分发挥火炬工作的宝贵经验,选择若干城市开展传统产业的振兴行动试点;大力提高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水平,加快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领域的扩散和应用,提升传统产业的信息化、集约化和市场化水平;鼓励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进行资产、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与重组;积极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在高新区和产业集群区域创办科技型企业,把技术、设备、人才等存量优势转化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增量优势,加快传统产业提升和改造速度,推进传统企业依靠自主创新向现代企业的转变。

    4. 加强协调,促进国家高新区与周边地区的和谐发展。各国家高新区要协调解决好区内及周边地区的社会保障、就业和农民安置等问题。国家高新区要帮助周边欠发达地区,主动做好技术扩散和产业辐射,带动其共同发展。要组织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与贫困地区建立帮扶关系,利用好国家高新区在人才、技术、信息和产业带动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建立与贫困地区的信息沟通网络、建立原材料基地、投资和加工委托等方式,促进技术、产业和经济的扩散,扶持贫困地区,同时也为国家高新区的发展构建更加和谐环境。

    (四)推动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体系发展与完善。

    1. 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引导与规范。加快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有关促进技术市场发展、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保护技术交易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在稳定和落实现有技术市场财政税收优惠扶植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激励自主创新、体现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等原则的政策与制度。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宏观引导,明确技术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建立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手段与条件,严厉打击技术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技术交易行为,加强技术市场运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技术市场有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评价体系。

    2. 全力推进技术转移工作。技术转移是技术市场体系的核心功能,要加速完善技术转移机制,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进一步发挥技术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渠道作用。实施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专项,选择一批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试点。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重点开展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工作。推进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3. 整合提升技术市场服务水平。一是要加强技术市场与其它要素市场的融合与互动。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研究技术产权交易规则,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促进技术市场与金融市场、产权市场的互动与衔接。二是推动技术交易服务向技术创新链条的两端延伸,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评价、咨询、经纪、信息、知识产权、市场评估、科技风险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服务活动,通过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对现有的常设技术交易市场进行改造和升级,使其进一步发挥技术转移的主导和示范带动作用。

    (五)加快科技企业辅育体系建设。

    1. 以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和大学科技园为核心载体,加快形成科技企业孵化的专业化支撑服务体系。积极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引导市场加大对技术创业的资本投入,支持创业服务中心和大学科技园的专业化发展,推动各地建立技术创业协会,促进创业投资、天使投资者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效结合,推进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的辅育孵化模式,推动建设区域性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重点发展国家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专业园和国际企业孵化器,发展一批以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新材料、光电子等专业技术孵化器;加强孵化服务的公共技术基础设施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一批企业孵化器发展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公共技术开发平台。

    2. 依托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共性技术开发平台。采用竞争机制,选择具备条件的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软件产业基地),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共性技术开发平台,为创新集群的企业自主创新搭建公共技术平台,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与863计划、支撑计划和重大专项项目在研期间的合作,集中力量支持若干创新集群实现产业链高端突破。组织企业和研究机构共同对重大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集中力量支持若干创新集群实现产业链的升级。

    (六)加强创新集群服务体系建设。

    1. 以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主体,发展各类产学研创新联盟组织。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联盟、产业联盟、产学研联盟等创新联盟组织,引导联盟组织推动创新集群的形成和发展。设立技术创新联盟专项资金,支持产业链关联企业的集群研发创新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区建立基于核心技术的产业联盟与技术联盟,重点推动围绕龙头企业、以推进产业化进程为核心,以制定行业标准为基本手段的技术联盟,在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和技术创新引导力的全国性技术联盟组织。支持以中小企业为主、以开拓共同市场为目的的产业化的联盟。通过企业内部创新向外部联合创新的转变,提高技术创新链整合效率,推动创新集群的形成、发展和扩散。

    2. 建设技术信息供需发布和服务平台—“中国创新网络。集成各方面资源,以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软件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常设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机构等为载体,建设技术信息供需发布和服务平台—“中国创新网络。通过共享机制,推动全国各地加盟,并与国际创新驿站机构链接互动,促进技术转移。利用中国创新网络,建立新型的技术成果推广服务网络和工作体系。支持面向行业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

    (七)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融资体系。

    1. 深入推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探索实践优良科技资源激活金融资产,金融资本催生优良科技资源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进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多元投融资机制的建立,建立适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融资平台。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保障机制,积极开展科技保险发展新模式的试点。政策性银行积极开展特别融资账户、软贷款等业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支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加强银政、银区合作,继续利用国家高新区基本建设贷款贴息政策,探索利用国债资金、企业债券、信托基金等形式,拓宽国家高新区建设的融资渠道,为国家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募集资金。

    2. 积极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融资特点,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和推进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产权交易融资工作;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推进在适当时机设立创业板;积极推动股权代办转让系统在国家级高新区的推广工作;支持和鼓励上市公司和拟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和实施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进一步扩大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资金支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3. 实施科技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和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发展。对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所得税优惠的支持。积极探索政府资助与银行贷款、创业风险投资、资本市场联合支持科技项目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和形式,间接支持种子期的技术创业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信用共同体项目,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贷款贴息政策资助方式,为其技术创业与商业金融第一次对接创造条件,通过对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誉评价与授信试点,丰富贷、保、贴联动的内容,初步形成便捷、通畅、优惠的科技企业商业金融环境;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保荐机构、企业上市辅导系统展开全面合作,加强其对高成长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专业辅导力量,推动火炬计划项目及其他产业化项目的融资工作,构筑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

    (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1. 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全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培养人才的良好环境;大力倡导企业家精神,倡导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文化氛围,促使一大批优秀企业家人才脱颖而出;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海外顶尖人才,包括顶尖人才团队的引进力度,努力推动形成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创新创业的潮流;要鼓励高技术企业的用人制度、薪酬制度改革,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探索运用包括股权、期权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体现人才的创新价值。

    2. 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培训工作。以启动建设火炬创新学院为重点,建立健全火炬计划培训工作体系和核心师资队伍,有效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人才培训基地;加强培训工作的网络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国家高新区合作建设各类火炬培训基地,搭建培训信息平台,形成有效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培训工作机制;加强与境内外大学、培训组织的合作,围绕创新创业薄弱环节和发展要素,建立适合火炬工作需要和特点的教材体系和人才培训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培训机构。

    (九)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工作。

    1. 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办好中美、中俄和中新等海外科技园,集中力量开展国际科技信息工作,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和国际化工作提供基础的信息和服务,帮助国内企业以多种形式利用国外创新资源,同时为到中国创业的外国企业和留学生提供信息服务。利用联合国和相关国际机构以及双边合作的渠道,积极输出我国在发展高新区和企业孵化器方面的经验,积极开展对发达国家以软件外包为主的服务贸易和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的技术贸易,扩大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在国际上的影响,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华科技资源,鼓励与国内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2. 积极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实施科技兴贸行动,以促进创新集群发展为目标,统筹规划,多方参与,努力开拓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渠道,提高国家高新区等载体的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组织编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推动和完善建立科技兴贸专项工作的政策支撑体系;强化火炬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国际化导向,形成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一大批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科技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环境建设与产业化的干部绩效评价指导体系,引导干部队伍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新时期自主创新及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构建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体系。各地方人民政府、国家高新区要从优化环境入手,加强对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要把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资金、政策、土地和改革措施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工作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推动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措施。

    (二)完善法规,加强管理。研究起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为促进国家高新区发展并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法律保障。研究制定《技术转移促进条例》、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规范技术贸易管理。在科技进步法修订中,推动创新基金的法律地位确立。以增加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制度,完善认定的定期检查制度。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火炬计划等项目的受理、审理、经费、监理和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模式,形成制度化、专业化的项目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等管理制度,确保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化载体、组织、机构等健康快速的发展。

    (三)增加投入,整合资源,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工作的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大幅度增加火炬计划经费,切实增强对集成支持重大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引导作用。逐年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规模,满足日益增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资金,鼓励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在前瞻性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信息咨询、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延伸服务,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服务水平。

    统筹原火炬计划、原科技兴贸计划、原成果推广(技术转移)计划、原生产力促进中心专项、原大学科技园专项。一是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示范;二是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三是重点支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等产业化组织和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四是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培训;五是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

    创新基金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一是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或联合高校、研究所开展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预研。二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中试、小批量生产和市场推广给予支持。三是对投资于技术创业早期的创业投融资机构给予补贴。

    组织实施重点新产品计划,支持企业新技术产品的中试和产业化。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有望形成国内、国际知名品牌的新产品;重点支持资源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关系国计民生、属于国家重点发展领域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

    (四)适当调整国家高新区的规划面积。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国家高新区规划、土地利用状况和需求的调研,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创业环境好、经济发展速度快的国家高新区,支持其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调整规划面积。重点建设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内容为核心的创新创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特色产业基地、软件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大学科技园。

    (五)加强统计、信息、调研和宣传等基础工作。

    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调整和完善,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创新环境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出台《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建设统计管理办法》、《统计指标评估监测体系》。加强统计的组织建设,加强各项统计数据采集的质量和时效性,为政策分析提供可用于国际比较研究的系统数据。

    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构建创新产业化工作与服务平台。整合、开发和利用国内外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信息资源,促进管理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息交流与知识共享。成立全国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信息化联盟,构建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化门户网站等管理与服务平台。

    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工作关键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编辑办好《火炬计划内部参考》,为决策者提供建议和辅助参考。依托社会力量,整合火炬宣传渠道,着力于树立火炬政策形象、公众形象和专业形象,办好《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中国高新区》和《中国科技产业杂志》等专业媒体。联合科技日报、中央电视台等重要新闻机构,围绕重大活动,周年庆典和焦点问题,组织专题宣传采访报道活动。

    (六)充分发挥协会作用,促进环境建设和产业化各类主体、载体的和谐发展。继续办好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中国民营企业促进会、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创业服务中心专业委员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软件产业分会。筹备建立技术创业协会。通过这些协会的健康发展,加强企业、区域创新组织、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研发机构、金融机构、战略研究与咨询机构等各类载体和主体以及政府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形成优势互补,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环境建设与产业化发展的和谐发展机制。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进入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时期,我们要高举火炬旗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快营造技术创新环境,大力发展以自主创新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市科委关于申报2007年度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的通知

沪科(2007)第311

 

各区县科委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火炬)十一五发展纲要》和上海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推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现就申报2007年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营造创新环境和促进产业化发展为主线,以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和创新集群为重点,通过实施火炬计划项目,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二、项目类别

  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分环境建设项目和产业化项目两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环境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与支持重点

  (1)在本市注册,且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上海市科委认定的科技园区、区县政府批准建设的特色产业集群的管理和运营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可以申报环境建设项目。

  (2)申报单位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面对行业或产业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

  (3)项目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对产业技术提升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4)项目进度要求:20091231日前完成。

  2、支持方式与重点

  市区(县)按11比例共同资助环境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预算的30%

  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平台构建及创新服务组织自身能力建设项目。

  3、申报方式与申报材料

  凡符合课题制要求、注册在上海的法人机构均可以从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上进入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打印书面可行性方案并附上有关项目附件材料,一式四份。书面申报材料通过申请单位所属的区县科委汇总盖章后统一报送,2007年上海市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附件材料主要包括机构服务运营管理办法或规章、区(县)资金匹配证明。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申请截止日期:2007930日。

  网上填报备注:

1)  点击连接可进入《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申报页面;

2)首次登录必须选择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上海市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开始申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二)产业化项目

  1、支持范围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科学发展观要求,突出自主创新。

  (2)以市场为导向,以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形成产业为目标。

  (3)优先支持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4)优先支持环境、资源优化利用及新能源技术开发项目。

  (5)优先支持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引领和支撑作用的产业集群内重点项目。

  (6)优先支持面向国际市场,具有核心技术和国际竞争力,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

  (7)不支持单纯技术引进、高能耗、一般产品加工、常规食品、保健品、饮料、基建等项目。

  2、申请认定的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在本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较好的筹资、信贷能力。

  (2)项目技术产权明晰,技术水平高,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好。

  (3)项目技术成熟:项目已达到中试水平或已进行成果登记;如没有登记,应附销售合同、用户使用报告和行业权威部门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如药品、农药、化肥应有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电力系统用产品应有入网许可证,公安、消防、计量、压力容器等应有行业许可证,化工类产品应有环保检测合格证。

  (4)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达产后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5)区(县)政府同意推荐,并承诺立项后给予资助的项目。

  3、申报方式

  (1)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科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上报市科委申请认定。报送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见附件3)、2007年上海市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综合评审表(见附件4)、2007年上海市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汇总表(见附件5)各一套。

  (2)申请截止时间:20071015日。

  三、联系方式

  书面资料送达地址:钦州路1002号楼305室(邮编200235),上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联系人:曹进新、李君彪、秦永健

  联系电话:540651875406519123119309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申请书填写要求

     22007年上海市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汇总表

     32007年上海市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申请书(含可行性报告)

     42007年上海市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综合评审表

     52007年上海市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汇总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七年八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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