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2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6号令公布,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将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办法》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明确将国际客运站、国内客运站、水上游览客运站、城市渡口客运站纳入管理范围,并要求有关部门编制港口客运站布局规划,从源头上调控港口资源。
第二,禁止在港口客运站内停靠超过码头设计靠泊能力的船舶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三,要求港口客运站经营人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对进站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客运站设施、设备。
第四,禁止任何人员携带和夹带危险物品进站上船,要求进站人员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
第五,禁止一切擅自暂停港口客运站运营的行为。